443.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1 年 12 月 14 日的《电影制作和电影文化联邦法案》(电影法案,FIA)(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宪法 1 第 71 条和第 93 条,并考虑了联邦委员会于 2002 年 9 月 18 日发布法令:1 SR 101 2 BBl 2000 5429 第 1 章一般规定第 1 条。 1 目的 本法旨在促进所提供电影的多样性和质量以及电影的创作,并帮助电影文化的发展。艺术。 2 定义 1 电影被定义为任何用于复制的结构化图像序列,有或没有音轨,在观看时给人以运动的印象,而与所选择的拍摄、录制或回放的技术程序无关。 2 瑞士电影的定义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具有瑞士国籍或居住在瑞士的作者创作的;湾。由居住在瑞士的自然人或注册办事处在瑞士的公司生产,其股权和借入资金以及管理层分别主要由居住在瑞士的人持有和控制;和 c。尽可能使用瑞士国籍或居住在瑞士的演员和技术人员以及瑞士的技术电影公司制作。第二章电影推广第一节推广领域艺术。 3 瑞士电影制作 联合会支持瑞士独立电影业的文化传播、经济活力、连续性和发展潜力。...
2001 年 12 月 14 日关于电影制作和电影文化的联邦法案(电影法案,FIA)pdf预览版2001 年 12 月 14 日关于电影制作和电影文化的联邦法案(电影法案,FIA)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