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9 月 2 日关于保护瑞士国徽和其他公共标志的条例(国徽保护条例,投诉警察课)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2日
232.21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5 年 9 月 2 日关于保护瑞士国徽和其他公共标志的条例(国徽保护条例,CAPO)(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联邦委员会,根据国徽保护法20131 年 6 月 21 日(CAPA),法令:1 SR 232.21 艺术。 1 责任 CAPA 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任务的执行由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 (IPI) 负责,除非由其他办公室负责。艺术。 2 向 IPI 提交的语言 1 向 IPI 提交的材料必须使用联邦的官方语言。 2 如果官方证据文件未以官方语言提交,IPI 可要求提供翻译和准确性证明。艺术。 3 瑞士国徽的使用 有权在其标志中使用瑞士国徽并作为自治实体执行公共任务的公共机构、组织和公司也可以使用该标志来识别其在瑞士境内提供的商业服务。相关法律依据的框架。艺术。 4 邦联的其他标志 以下是根据 CAPA 第 4 条视为邦联的其他标志: 20062 年 2 月 15 日测量仪器条例 (MIO) 附件 6 编号 1.1-1.3 下的标志,以及联邦计量研究所根据附件 5 第 2 号规定的验证标记和验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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