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 6 月 17 日关于控制经营者集中的条例(合并控制条例,MCO)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6年06月17日
251.4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6 年 6 月 17 日的《企业集中控制条例》(合并控制条例,MCO)(截至 2013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 19951 年 10 月 6 日《卡特尔法》(卡特尔法)第 60 条规定: 1 SR 251 艺术。 1 控制权的取得 如果一个企业能够通过收购股份权利或通过以下方式对另一企业的活动施加决定性影响,则该企业获得了对卡特尔法第 4 条第 3 款 b 项所指的先前独立企业的控制权。任何其他方式。获得控制权的方式可能特别涉及单独或组合获得以下各项:所有权或使用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权利;湾。对企业机关的组成、审议或决定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利或协议。艺术。 2 合营企业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取得对一个他们以前没有共同控制的经营者的共同控制的情况,如果合营企业履行了所有自治经济实体的长期职能。 2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发现一个他们打算共同控制的经营者,如果合营企业履行了第 1 款规定的职能,并且如果至少一个控制经营者的业务活动转移到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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