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欧洲引渡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法案

相关行业:诉讼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7年02月19日
1997 年 2 月 19 日通过的《欧洲引渡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批准法第 1 段。 (1) 批准所附的《欧洲引渡公约》,于 1957 年 12 月 13 日在巴黎起草并由爱沙尼亚共和国于 1993 年 11 月 4 日在斯特拉斯堡。 (2) 在批准后,作出以下声明和保留: 1) 根据公约第 6 条第 1 款 (b) 项,爱沙尼亚共和国声明,为本公约的目的,“国民”一词包括爱沙尼亚语国民; 2) 根据公约第 6 条第 1 款 (a) 项, (a) 如果公民不同意引渡,爱沙尼亚共和国保留拒绝引渡的权利; 3) 根据公约第 23 条,爱沙尼亚共和国声明申请及其附件应连同英文译文一起提交给爱沙尼亚共和国。 § 2. 批准 1975 年 10 月 15 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并由爱沙尼亚共和国于 1996 年 5 月 3 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欧洲引渡公约附加议定书》。 § 3. 批准 1978 年 3 月 17 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并由爱沙尼亚共和国于 1996 年 5 月 3 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欧洲引渡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欧洲引渡公约 欧洲引渡公约附加议定书 欧洲引渡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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