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法 1 通过 13.06.2001 RT I 2001, 59, 359 生效 01.01.2002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本法案规定了授予条件支付福利和失业、解雇的程序,以及在雇主无力偿债的情况下,组织失业保险和参与为劳动力市场服务和福利提供资金,而不是失业福利。 [RT I, 21.12.2010, 2 - 生效。 01.01.2011] (2) 本法确立了公法法人爱沙尼亚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该基金履行本法、劳动力市场服务和福利法、工作能力津贴法产生的义务和其他立法。 [RT I,2014 年 12 月 13 日,1 - 生效。 01.07.2016(生效修订 - RT I, 17.12.2015, 1)] (3) 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同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范。 [RT I 2002, 61, 375 - 生效。 01.08.2002] (4) 本法适用于国际协议中规定的情况,其规范源于国际协议。 [RT I, 01.06.2013, 1 - 生效。 § 2. 失业保险的定义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目的是提供劳动力市场服务,支付除失业救济金以外的劳动力市场福利,对被保险人在求职过程中的收入损失给予部分补偿,提供保障。在雇主破产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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