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那些从公共罢工中离开的人不能做什么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土耳其
发布时间:1981年10月06日
53415345 关于谁从公共行动中留下的内容 法律第 2531 号通过日期 2101981 出版日期 R. 报纸日期 6101981 第 17480 号出版政策令 5 第 20 页 第 430 页 范围 第 1 条 本法适用于包括在一般预算中的部门、机构和组织以及行政部门在附有预算的组织中,在有附属循环基金的组织中,在法律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设立的基金中,在市政当局、私人行政部门、1964 年 3 月 12 日法律涵盖的第 440 号法律所涵盖的机构中,以及1964 年 5 月 12 日,编号 468,资金的一半以上,单独或合并,由财政部或上述办公室,适用于在行政、机构和组织所覆盖的地方工作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工资或志愿者。禁止及其期限 第 2 条 任何人因任何原因离开第一条所指场所的职务,均有权在该部门、行政、机构和组织中享有一段时间的职务和职责,自离任之日起,到离任前两年曾任职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承担职务工作、签订合同、代理有关事项。到他们的活动领域。保留特别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附件第 272018KHK70314 条) 被授权进行税务检查的人员,在离职后,自离职之日起的最后一年,直接或间接在管理、审计或资本方面承担责任。这些纳税人或其合伙人不能在其所拥有的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或工作,也不能在161989年第3568号《注册会计师和宣誓财务蓝图法》的范围内起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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