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91 公墓保护法 法律编号:3998 通过日期:9/6/1994 发表于 R. 报纸:日期:13/6/1994 编号:21959 发布代码:命令:5 卷:33 财产第 1 条 –国家公墓,基金会 总则 公共公墓的财产属于设有市镇的市镇,以及村庄中的村法人实体,但历史墓地和烈士墓地以及属于理事会管理的社区的具有特殊地位的墓地除外。这些地方不能出售,也不能通过有收益的诉讼时效获得。保护第 2 条 – 墓地、墓地和坟墓不得恶化、破坏或污染。这些地方不能通过分区立法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划分为公园、花园、广场、停车场、游乐场、绿地,并且不能用于其主要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环境和城市化部认可的墓地或其部分必须过马路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市政当局和村长每年在其预算中投入必要的拨款,以提供第一款规定的服务。此外,专门省级行政部门的预算中还为此拨款用于村庄墓地,并指派足够的人员定期开展这些服务。...
保护公墓法pdf预览版保护公墓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