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特别指示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B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联邦政府公报 2012 年 4 月 9 日(B) 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的 132 部长特别指示(B) 132 2002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 部长特别指示 鉴于涉及严重外国罪行的刑事事项,即根据 2002 年刑事税收法第 327、328 和 329 条规定的公共收入欺诈、洗钱、虚假逃避1994 年第 72 条规定的附加税价值和 1977 年英国刑法法案第 1 (1) 条规定的共谋在外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开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 2002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提出了刑事事项互助请求;在马来西亚收到请求时,尚未根据 2002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7 条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作出任何命令;马来西亚总检察长建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 2002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行使第 18 条赋予我的权力,就刑事事项给予互助根据 2002 年刑事事项协助法令,我,马来西亚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长拿督斯里穆罕默德纳兹里丹斯里阿卜杜勒阿齐兹,特此指示第 2 P 协助法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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