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2 年 4 月 9 日(B) 2002 年总检察长部刑事事项互助法公布的 133 部长特别指示 部长 P.U. 的特别指示(B) 133 鉴于涉及严重外国罪行的刑事事项,即第 263 条下的欺诈,已在外国德意志共和国提起;根据德意志共和国《互助法》第一条的规定,就刑事事项提出互助请求是 2002 年刑事案件;在马来西亚收到请求时,尚未根据 2002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7 条就德意志共和国作出任何命令;马来西亚总检察长建议根据 2002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就刑事事项向德意志共和国提供互助,因此,在行使《互助法》第 18 条赋予我的权力时2002年刑事事项法令,我,拿督斯里莫哈末纳兹里丹斯里阿都阿兹,马来西亚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长,特此指示,2002年刑事事项互助法令的规定适用于刑事事项互助请求就好像它是根据对德意志共和国有效的 2002 年刑事事项互助法第 17 条作出的命令,没有任何限制、限制、例外、修改、改编、条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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