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2 月 12 日 2014 年 12 月 12 日(A) 331 联邦公报金融服务(费用)条例 2014 年金融服务(费用)条例 2014 年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出版总检察长 P.U. CHAMB (A) 2013 年第 331 条金融服务法 2014 年金融服务 (FI) 条例 在行使 2013 年第 758 号金融服务法第 26 (1) 款和第 260 (2) (c) 款赋予的权力时,部长,关于1. (1) 本条例可引称为《2014 年金融服务(费用)条例》。 (2) 本条例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 解释 2. 在本条例中,经核准的外国电子货币经纪商是指经核准的货币经纪商 (a) 其控制人是外国机构; (b) 通过电子价格匹配系统从事货币经纪业务的人;分公司,就持牌保险人而言,指在马来西亚经营持牌保险人业务的永久营业场所,但不包括保险代理机构; 2 PU (A) 331 家分行,就持牌银行和持牌投资银行而言,是指在马来西亚的永久营业场所,其中 (a) 服务同意接受账户存款和提款; (b) 提供或经营不少于以下四项服务或业务 (i) 服务同意接受账户存款; (ii) 用于信贷融资的收款服务,包括信用卡账单; (iii) 就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向客户提供一般协助、建议和营销服务; (iv) 货币兑换业务; (v) 汇款业务和为汇款目的维护客户账户; (vi) 马来西亚境外的人向马来西亚境内的任何人发送的支付服务; (vii) 本行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务或业务;或就持牌银行和持牌投资银行而言,共享分行是指提供和经营银行服务和业务以及伊斯兰银行服务和业务的综合分行;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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