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伊斯兰金融服务(费用)条例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A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联邦政府公报 2014 年 12 月 12 日 2014 年 12 月 12 日(A) 2014 年伊斯兰金融服务(费用)条例 330 条 2014 年伊斯兰金融服务(费用)条例,由美国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出版。 (A) 330 伊斯兰金融服务法 2013 伊斯兰金融服务 (FI) 条例 2014 ,根据银行的建议,制定以下规定 名称和开始 1. (1) 本规定可引称为 2014 年伊斯兰金融服务(费用)规定。 (2) 本规定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生效。 解释2. 在本条例中,就持牌回教保险经营者而言,分支机构是指在马来西亚开展持牌回教保险经营者业务的永久营业场所,但不包括回教保险代理机构;就持牌国际伊斯兰银行以外的持牌伊斯兰银行而言,全分行是指在马来西亚的永久营业场所,其中 (a) 该服务同意在账户上接受伊斯兰存款,或同意在投资账户下接受资金提取所提供的款项; (b) 提供或经营不少于以下四项服务或业务 (i) 服务同意接受伊斯兰账户的存款或同意接受投资账户的资金;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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