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规则 目录 1 引证 2 定义 3 许可证申请 4 屠宰场变更 5 检查 6 条件 7 许可证有效期 9 要求提供信息 10 官员在场 11 宰前检查 8 不得将动物带出屠宰场 12 死者处理动物和报废产品 13 销毁患病动物 14 扣留动物及其物质使其暂时不适合人类食用 15 营业时间 16 具体指示 17 屠宰场营业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8 日22 死亡证明和已报废的屠体或产品 18 信息 19 测试样本 20 屠宰场标志 21 禁止屠宰患病动物 26 医疗条件和检查 23 篡改屠体 24 废物处理 25 围栏 27 检查和搜查 28 违规行为 29 主任的指示30 处罚立法历史D 肉类加工工厂法(第 307 章第 14 节)屠宰场规则 R 1 修订版 1990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8 日(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2 年 9 月 22 日1. 本规则可引称为《屠房规则》。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动物包括家禽、猪、绵羊、山羊、牛、马和任何四足生物残留物,是指在屠宰时在动物体内或其任何组织中发现的任何物质,如动物治疗或暴露于杀虫剂、有机或无机化合物、激素、激素类物质、生长促进剂、抗生素、驱虫剂、镇静剂或其他治疗或预防剂的结果;不可食用是指掺假、未经检验或被谴责用作人类食物;业主包括业主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产品是指能够用作人类食物的任何胴体、肉类、肉类副产品或肉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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