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征用(征用通知送达)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资源征用(征用通知服务)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代码和动员中心的分配 4 通过无线电或电视和无线电通信寻呼机的广播服务 5 在动员中心提供的动产 立法历史 资源征用法案(第 273 章,第 12、41 和 48 节)资源申请(申请通知的送达)条例 Rg 2 GN No. S 3491989 REVISED EDITION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 引文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资源征用(1989 年 8 月 18 日送达通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征用)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授权官员是指由主管当局根据该法第 12 条第 6 款指定的人员,目的是接收根据征用通知提供的动产。动产包括任何物质、机器、设备、车辆、船只或飞机,但不包括货币、黄金证券或流通票据;主管当局是指为本法案第 12 节的目的根据法案第 4 节任命的主管当局;设备编组区是指主管当局指定的地方,根据征用通知必须将动产交付到该地方。代码和动员中心的分配 3.(1) 主管当局可以按照第 (2) 款送达的信件,向动产所有人或拥有、控制或保管该动产的人分配任何代码或文字、数字或符号的代码,以及与该信中指明的任何动产有关的设备编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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