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纪律处分)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教育学院(纪律程序)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较轻的不当行为 4 严重不当行为 5 调查委员会的诉讼 6 成立委员会的决定 7 未能提供无罪陈述 8 调查委员会的解散 9 津贴 10 停职 11刑事诉讼 12 刑事定罪 13 没收薪酬 14 禁止辞职和离开 新加坡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教育学院法(第 140 章,第 23 节) 教育学院(纪律处分程序)条例 Rg 1 GN第 S 781976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6 年 4 月 15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教育学院(纪律引文程序)规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调查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4(3) 条任命的调查委员会;酬金包括在根据本规例对其提起纪律处分程序期间,该人员有权或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加薪、津贴或其他福利;设立委员会是指由理事会任命的设立委员会,以行使理事会关于终止任命、解雇和纪律控制研究所官员的权力;官员指公会的经确认的官员;公职人员是指为政府或法定机构服务的人员。 3.较轻的不当行为。...
教育学院(纪律处分)条例pdf预览版
教育学院(纪律处分)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