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民航局(员工纪律程序)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较不严重的行为 4 不当行为需要降级或解雇 5 有权根据委员会的报告采取行动 6 未能提交无罪声明 7 当局可以免职8 调查委员会解散 9 津贴 10 为公共利益而退休 11 停职 12 刑事诉讼 13 刑事定罪 14 扣留酬金 15 无罪开释程序 16 解雇时没收福利 17 未决诉讼的限制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3 月 25 日发布1992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立法历史 新加坡民航局法案(第 41 章,第 42(2) 节) 新加坡民航局(员工纪律处分程序)条例 Rg 1 GN第 S 2551984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4 年 9 月 29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新加坡民航局(员工纪律程序)规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管理局包括管理局任命的工作人员委员会,以行使管理局对管理局官员的终止任命、解雇和纪律控制的权力;委员会指根据第 4(3) 条任命的调查委员会;官员指管理局的任何雇员,但 IV 级官员或管理局的每日评级雇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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