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民航局(初级人员纪律程序)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新加坡民航局(初级军官纪律程序)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不当行为 4 未能提交开脱罪责声明 5 处罚 6 承认指控 7 为公共利益而退休 8 禁止令 9 针对初级军官的刑事诉讼 10 法庭定罪11 扣留酬金和加薪 12 法院宣告无罪 13 没收津贴等 14 调查程序期间辞职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新加坡民航局法案(第 41 章) , SECTION 42(2)) 新加坡民航局(初级官员纪律​​处分程序)条例 Rg 4 GN第 S 671989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9 年 2 月 24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新加坡民航局(初级军官纪律程序)规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调查官是指由首席执行官根据第 3(1) 条任命的调查官;初级官员是指任何级别的管理局 IV 级官员,无论是长期任用还是临时任用,无论是合同还是其他方式,包括管理局的每日评级雇员。引文 定义 不当行为 3.(1) 如果向首席执行官表示初级官员犯有不当行为或玩忽职守,并且首席执行官认为投诉的主题需要提起诉讼针对初级人员,行政总裁可委任一名研讯主任根据本条进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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