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巴布亚新几内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2 年目录 制定公式 附表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 所得税(新加坡巴布亚新几内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 订购 1992 O 22A GN第 S 4761992 号 1993 年修订版(1993 年 4 月 1 日) 1992 年 11 月 20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之间于 1991 年 10 月 19 日签署的协议,作出了其他安排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3 年 4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双重征税 现在,因此,它是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州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关于收入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和独立国家政府希望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巴布亚新几内亚逃税收入税的协议,同意如下 第 1 条个人范围2 涵盖的税收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1....
1992 年所得税(新加坡 - 巴布亚新几内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pdf预览版1992 年所得税(新加坡 - 巴布亚新几内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