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与发展(地址变更)规则 目录 1 引文立法历史 2 业主、租户、授权占用人等,通知委员会居住地址变更 住房与发展法案(第 129 章,第 27 节) 住房与发展(地址变更)规则 R 9 GN No. S 3991996 1997 年修订版(1996 年 10 月 1 日)1996 年 10 月 1 日引文规则。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房屋及发展(地址变更)业主、租户、获授权占用人等,以通知委员会居住地址的变更 2.(1) 本规则适用于 (a) 业主、租户或授权占用人; (b) 购买或出租的申请人,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7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由董事会根据该法案出售或出租的任何公寓、房屋或建筑物。 (2) 本规则适用的人应将其居住地址的任何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除非该人已根据《国民登记法》(第 201 章)第 8 条对变更进行了报告,他应被视为已按照本款通知委员会其住址的更改。 G.N. No.S 39996 立法历史住房和发展(地址变更)规则(第 129 章,R 9)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住房和发展(地址变更)规则》的用户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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