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发展(延迟支付改善供款的利息和罚款)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住房和发展(改善供款延迟支付的利息和处罚)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改善供款或拖欠分期付款的处罚计算 4 滞纳金利息 5 延期支付改善供款等 6 追回其他款项 7 付款的应用 8 减免 9 储蓄 立法历史 住房和发展法案(第 129 章,第 65K 节) 住房和发展(延迟支付改善捐款的利息和处罚)规则 R 8 2010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GN No. S 6602005 REVISED EDITION 2010(2010 年 5 月 31 日) 2010 年 5 月 3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则可引用为《住房和发展(延迟支付改善费的利息和处罚)规则》。 2.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义另有规定,宽限期就任何拖欠的改善贡献或分期付款而言,是指 (a) 自改善贡献或分期付款(视情况而定)第一次落入之日起的期间拖欠; (b) 在该日期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建屋局优惠利率是指比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6(4) 条不时宣布的利率高出 0.1% 的年利率,用于会员的信用额度将基金存入其普通账户;组屋市场利率是指不时适用于委员会在 2003 年 1 月 1 日之前授予其承租人根据该法案第 IV 部分购买公寓的抵押贷款的利率(组屋优惠利率除外);分期付款是指承租人或业主根据分期付款计划每月向董事会支付的任何金额;分期付款计划是指董事会与承租人或业主之间的任何协议,以按分期付款计划中规定的每月分期付款和时间支付承租人或业主应付的任何改善贡献;承租人或业主是指在改善贡献由委员会根据该法案第 65D(3) 条确定时是公寓业主的人,包括衡平法业主、已故业主的管理人和执行人、人购买了该单位的租赁权益的人以及根据租赁协议购买的人;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基金成员和普通账户具有与中央公积金法第 2(1) 条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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