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发展(地址变更)规则 1996 S 399/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住房和发展(地址变更)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业主、租户、授权占用人等,通知委员会居住地址变更 No. S 399 住房和发展法案(第 129 章) 1996 年住房和发展(地址变更)规则 为行使《住房和发展法》第 27 条赋予的权力,住房和发展委员会经国家发展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1. 本规则可引称为 1996 年房屋及发展(地址变更)规则,并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业主、租户、授权占用人等,通知委员会居住地址的变更 2.( 1) 本规则适用于 (a) 业主、租户或授权占用人; (b) 购买或出租由委员会根据该法案出售或出租的任何公寓、房屋或建筑物的申请人。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8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本规则适用的人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其住址的任何更改,除非该人已作出根据《国民登记法》第 8 条的变更报告。 201,视为已按照本款的规定通知董事会其住址的变更。 1996 年 8 月的第 20 天。HSUAN OWYANG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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