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电缆检测人员)条例 目录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文 2 定义 第 II 部分 许可证的申请和授予 3 许可证的申请或许可证的更新 4 资格 5 由授权人员等签署的许可证 第三部分被许可人名册 6 名册 7 来自名册的信息 8 被许可人的职责 9 测试和考试 第四部分 许可电缆检测工人的职责 第五部分 执照的取消和吊销 10 执照的吊销、吊销等 11 吊销期限的缩短 12 退货暂停或取消的许可证 第 VI 部分 一般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3 更换许可证 14 处罚 15 过渡性规定 附表费用 立法历史 公用事业法(第 261 章,第 96 和 130 节)公用事业(电缆检测人员)条例 Rg 12 修订版 1998(1998 年 6 月 15 日)第 IP 部分RELIMINARY 1997 年 3 月 1 日引文条例。定义 1. 本条例可被称为公用事业(电缆探测工作人员)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许可证是指由委员会授予的许可证,允许某人执行本条例规定的电缆探测工作。执照;被许可人是指任何持有有效执照的人;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公共输电许可证持有者是指根据该法案授予的公共许可证授权进行输电的人;登记册指根据第 6 条保存的持牌人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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