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某些地方禁止)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立法历史 3 禁止在某些地方吸烟 吸烟(在某些地方禁止)法案(第 310 章,第 3(1) 节) 吸烟(禁止在某些地方吸烟)某些地方)通知 N 1 GN第 S 3891994 号 1999 年修订版 (1999 年 7 月 1 日) 1994 年 10 月 1 日 1. 本通知可称为“吸烟(某些地方禁止)引证通知”。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9 年 7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在本通知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娱乐中心是指任何设有累积奖金机、弹球机、视频游戏机或任何其他类似游戏机的场所提供娱乐;电影院是指用于放映电影的任何建筑物的礼堂;工厂是指单独或主要用于制造或生产任何物品、商品或产品或其部分的任何场所或其此类部分,包括任何走廊、大厅、楼梯间、洗手间或其他公共区域在受雇于该处所的人可进入的处所或其部分内;食品企业与《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中的含义相同;食品店是指根据《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32 条获得食品店许可的任何食品企业;医院是指用于或拟用于接待、住宿、治疗和护理需要医疗或患有任何疾病、疾病、伤害或虚弱的人的任何场所;产妇之家是指用于或打算用于接待孕妇或产后妇女的任何场所;医疗诊所是指根据《医疗注册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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