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2013 于 2013 年 1 月 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2 吸烟(某些地方禁止)法(第 310 章) 2013 年吸烟(某些地方禁止)(修订)通知,行使《吸烟(某些地方禁止)法》第 3(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环境局,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批准,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引用和开始 1. 本通知可引用为 2013 年吸烟(某些地方禁止)(修正)通知,并应2013 年 1 月 15 日开始实施。第 2 段的修订 2. 对《吸烟(某些地方禁止)通知》(n 1)第 2 段的修订 (a) 在医院定义中的“虚弱”一词之后立即插入文字,包括医院的场地、该场地内的任何停车场以及医院大院内的任何区域; (b) 在办公场所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亭子,是指主要用于或打算用于举行葬礼、婚礼、聚会、会议或其他公共或社会活动的任何有盖区域; S 22013 2 第一附表的修订 3. 对吸烟(在某些地方禁止)通知书的第一附表进行修订 (a) 删除第 15 项并代以下列第 15 项。任何住宅楼宇或建筑物的任何公共区域,包括任何中庭、庭院、公共走廊、大堂、空甲板或楼梯间。 15a。...
吸烟(在某些地方禁止)(修订)通知 2013 S 2/2013pdf预览版吸烟(在某些地方禁止)(修订)通知 2013 S 2/201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