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在某些地方禁止)法(第 310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禁止在特定场所和车辆吸烟 4 警察和授权官员的权力 5 通知 6 特定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职责和车辆 7 犯罪构成 8 应付给机构的费用等 9 表格 10 豁免 11 法规 12 过渡性规定 立法历史比较表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2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吸烟(某些地方的禁令) ) 法案(第 310 章)(最初的 1992 年第 6 号法案)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12 月 31 日) 禁止在特定场所和车辆吸烟并规定与此相关的事项的法案。 1992 年 4 月 6 日 1. 本法可称为《吸烟(在某些地方禁止)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机构是指根据 2002 年国家环境局法案(2002 年第 4 号法案)设立的国家环境局;授权官员是指公共卫生署署长根据《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3(2) 条任命的任何人;总干事是指根据《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3(1) 条任命的公共卫生总干事;就指明建筑物而言,经理包括任何拥有人、占用人、承租人或负责管理指明建筑物或负责或控制该建筑物的人,并包括助理经理或主管或任何担任类似任命的人经理、助理经理或主管的;营运人就指明车辆而言,指任何车主、售票员或领队、司机、检票员或负责或控制指明车辆的人;公共服务车辆的含义与《道路交通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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