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知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适用法令第二部分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附表协议中华民国引渡逃犯 立法历史 引渡法(第 103 章,第 4(1)(b) 节) 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知 N 1 GN No. S 3171998 REVISED EDITION 2000 (31st January 2000) 11th June 1998 1. 本通知可引称为引渡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0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第二部分的引用应用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该法案的第二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但须符合以下条件《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新加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的规定,载于附表,其中新加坡与香港于 1998 年 6 月 11 日生效。 中华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时间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和中华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权缔结本协议 希望对相互移交逃犯作出规定 双方同意相互移交逃犯, 但须遵守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一方管辖范围内被指控或判定犯有第 2 条规定的罪行的任何人,在另一方的管辖范围内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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