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知章。 103, N 1
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适用法令第二部分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附表协议中华民国引渡逃犯 立法历史 引渡法(第 103 章,第 4(1)(b) 节) 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知 N 1 GN No. S 3171998 REVISED EDITION 2000 (31st January 2000) 11th June 1998 1. 本通知可引称为引渡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法规第 II 部分的引用 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2. 该法案第 II 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但须遵守《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新加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的规定,载于附表,其中新加坡与香港于 1998 年 6 月 11 日生效。 中华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时间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和中华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 trative Region),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权缔结本协议 希望为相互移交逃犯作出规定 双方同意相互移交,但须遵守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一方管辖范围内被指控或判定犯有第二条规定的罪行的任何人,在另一方的管辖范围内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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