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武装部队(逮捕、搜查和调查罪行)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新加坡武装部队(逮捕、搜查和调查犯罪)条例 目录 1 引述 2 逮捕理由 3 重新考虑逮捕和调查 4 延迟报告 5 审判期间和审判后逮捕 6 使用武力 7 逮捕人的职责 8 逮捕的形式逮捕令 9 交付逮捕令 10 签发搜查令的权力 11 执行搜查令的人 12 搜查令的形式和有效性 13 进入场所 14 搜查期间在场的人 15 查获的物品清单 16 在被搜查的场所中发现的人 17 查获物品 新加坡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发布于 2001 年 1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8 扣押物品的处置 19 审讯 20 翻译 21 日记 附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295 章,第 205 节) 新加坡武装部队(逮捕、搜查和犯罪调查)条例 Rg 4 GN第 S 1551972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 1972 年 6 月 15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新加坡武装部队(逮捕、搜查和调查罪行)规例》。引述逮捕理由 2.(1) 如果某人犯下或被合理怀疑犯下的罪行性质不严重,则不得对其进行逮捕或拘留。 (2) 当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时,一个人应被严密逮捕 (a) 他被发现犯下或被合理怀疑犯下的罪行,以及被捕者可判处死刑; (b) 他故意试图通过不当行为破坏纪律; (c) 他可能会伤害自己或他人; (d) 他可能会收买证人; (e) 因擅自缺勤或习惯性擅自缺勤而被逮捕(且未自首); (f) 考虑到他被指控或正在调查的罪行的性质或普遍性,为了纪律的利益,不希望他逍遥法外或与他的同志勾结; (g) (h) 涉嫌不参加案件调查或者审判的;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该法第 VIII 部分实施或授权逮捕的人(视情况而定)认为应将该人置于严密逮捕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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