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管制(工业废水)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环境污染控制(工商业污水)规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须提供的详情 4 需处理的工商业污水 5 工商业污水排放控制机制 6 需事先批准的排放口 7 工商业污水排放须知总监 8 排放的贸易污水的性质和类型 9 不含某些物质的贸易污水 10 某些物质的最高浓度 11 分析方法 12 处罚 13 豁免 14 过渡性规定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1 年 1 月 31 日出版 PDF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 《环境污染控制法》(第 94A 章,第 77(1) 节)《环境污染控制(贸易废水)条例》Rg 5 GN第 S 1601999 号 2001 年修订版 (2001 年 1 月 31 日) 1999 年 4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环境污染控制(商业引文流出物)规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受控水道是指从公用事业委员会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261 章)获得供水的水道,但不包括抽水的水道成为公用事业委员会的主要成员。须提供的详情 局长 3.(1) 根据法令第 15 条申请执照的申请人应提供 (a) 由他进行或将进行的贸易、制造、业务或建筑施工的详情,以及全部或部分产生工商业流出物或工商业流出物是废物或垃圾的过程; (b) 他为生产贸易、制造、商业或建筑施工的最终产品而采用或将采用的所有过程或操作的详细信息; (c) 在过程或操作中使用或将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和化学品的详细信息; (d)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贸易、制造、业务或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建筑物的所有已使用或将要使用的机器、厂房和设备的布局详情正在或将会进行建造,视属何情况而定; (e) 估计在贸易、制造、商业或建筑施工中消耗或使用或将消耗或使用的水量; (f) 贸易流出物的物理、有机和化学性质的详情; (g) 署长要求的与排放工商业污水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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