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控制(臭氧消耗物质)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4 处罚 附表附件 A 立法历史 3 禁止从某些国家进口和出口 环境污染控制法(第 94A 章,第 77(1) 节) 环境污染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 Rg 9 GN No. S 6042000 REVISED EDITION 2002 (31st January 2002) 引文 1. 本规例可引称为《环境污染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规例》。 2001 年 1 月 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2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定义 2.(1)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附件 A 受控物质是指在附表中指定的任何臭氧消耗物质标题附件A;附件 B 受控物质是指附件 B 标题下附表中指定的任何消耗臭氧层物质;附件 C 受控物质是指附件 C 标题下附表中指定的任何消耗臭氧层物质;附件 E 受控物质是指附件 E 标题下附表中指定的任何消耗臭氧层物质;哥本哈根修正案是指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四次会议于 1992 年 11 月 25 日在哥本哈根通过的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案;伦敦修正案是指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于 1990 年 6 月 29 日在伦敦通过的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案;蒙特利尔议定书是指 1987 年 9 月 16 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本条例附表或法案第二附表第一部分中规定的任何消耗臭氧层物质,但不应包括 (a) 包含在本条例第一部分第二栏规定的任何产品中的此类物质与消耗臭氧层物质对应的法案第二附表; (b) 该物质包含在该法案附表二第二部分规定的任何物质、制剂或产品中;或《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已批准、接受或核准《蒙特利尔议定书》或加入该议定书的国家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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