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管理(工商业污水)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需提供的细节 4 需处理的工商业污水 5 工商业污水排放控制机制 6 需事先批准的排放口 8 工商业污水的性质和类型9 工业废水中不含某些物质 10 某些物质的最高浓度 7 总干事要求的工业废水排放细节 11 分析方法 12 处罚 13 豁免 14 过渡性规定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出版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第 94A 章,第 77 节)环境保护和管理(贸易废水)法规 Rg 5 GN第 S 1601999 号 2008 年修订版(2008 年 1 月 31 日) 1999 年 4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条例可引称为《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业废水)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受控水道是指从公用事业委员会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261 章)获得供水的水道,但不包括将水抽入的水道。公用事业委员会的主要成员。须提供的详情 总干事 3.(1) 根据该法第 15 条申请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提供 (a) 他从事或将从事的贸易、制造、业务或建筑施工的详情,并在全部或部分产生工商业流出物或工商业流出物是废物或垃圾的过程; (b) 他为生产贸易、制造、商业或建筑施工的最终产品而采用或将采用的所有过程或操作的详细信息; (c) 在过程或操作中使用或将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和化学品的详细信息; (d) 2008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贸易、制造、业务或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建筑物的所有已使用或将要使用的机器、厂房和设备的布局详情正在或将会进行建造,视属何情况而定; (e) 估计在贸易、制造、商业或建筑施工中消耗或使用或将消耗或使用的水量; (f) 贸易流出物的物理、有机和化学性质的详情; (g) 总干事可能要求的与贸易废水排放有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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