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禁区)通知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禁区)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禁区 附表 禁区 立法历史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案(第 170A 章,第 43(d) 节)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禁止)区域)通知 N 7 GN第 S 4712003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3 年 10 月 1 日 1. 本通知可引称为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引文(禁区)通知。禁区 2. 港务长特此宣布附表第一栏所列的区域为禁区,除该附表第二栏与之相对的船舶类别外,所有船只不得进入。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附表禁止区域 第一栏 第二栏 1. 加冷河、梧槽河、芽笼河、加冷盆地和新加坡河。港口主管明确允许的所有类别和描述的船舶。 2. 滨海湾。总吨位不超过 25 吨的以 SP 或 SC 为前缀的港口船舶,或港长明确许可的其他类别或描述的船舶。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禁区)通知的立法历史(第 170A 章,N 7)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禁区)通知的用户而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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