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禁区)通知 2003 S 471/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禁区)通知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禁区 附表 禁区 S 471 新加坡法案(第 170A 章)海事和港务局( 2003 年禁止区域)通知 为行使《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第 43(d) 条赋予的权力,港务长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引述为海事和港口新加坡管理局(禁区)2003 年通知,将于 2003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禁区 2. 港务长特此宣布附表第一栏所列区域为禁区,所有船只不得进入该附表第2栏与之相对列明的船只类别除外。附表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0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禁止区域 第一栏 第二栏 1. 加冷河、梧槽河、芽笼河、加冷盆地和新加坡河。港口主管明确允许的所有类别和描述的船舶。 2. 滨海湾。总吨位不超过 25 吨的以 SP 或 SC 为前缀的港口船舶,或港长明确许可的其他类别或描述的船舶。 2003 年 9 月的第 29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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