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非商业家禽禽病预防)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饲养非商业家禽 4 发布指令的权力 5 犯罪和处罚 立法历史 《动物和鸟类法》(第 7 章,第 59 和 80 节) 动物和鸟类(非商业化家禽的禽类疾病预防)规则 R 12 GN第 S 5342006 号 2007 年修订版(2007 年 10 月 1 日) 引文 1. 本规则可引称为《动物和鸟类(非商业性家禽中的禽病预防)规则》。 2006 年 9 月 12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7 年 10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定义 2. 在这些规则中规则 (R 3);农场与动物和鸟类(农场许可)中的含义相同 非商业家禽是指 (a) 未饲养在农场或屠宰场的任何家禽; (b) 不在宠物店存放或陈列出售; (c) 未按照动物和鸟类(宠物店和展览)规则 (R 2) 颁发的许可证在任何场所展出; (d) 未按照《动物和鸟类(为科学目的护理和使用动物)规则 (R 10) 颁发的许可证》在研究设施中保存或使用;或宠物店与动物和鸟类(宠物店和展览)规则(R 2)中的含义相同;家禽包括鸡、鸭、火鸡、鹅、鹌鹑、鹧鸪、野鸡、家鸽、珍珠鸡、天鹅和孔雀;屠宰场的含义与《健康肉类和鱼类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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