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动物和鸟类(预防非商业家禽中的禽类疾病)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饲养非商业家禽 4 发布指令的权力 5 罪行和处罚 No. S 534 动物和鸟类法案(第 7 章) ) 2006 年动物和鸟类(非商业性家禽的禽病预防)规则 为行使《动物和鸟类法》第 59 条和第 80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6 年动物和鸟类(预防非商业家禽中的禽病)规则,并将于 2006 年 9 月 12 日开始实施。 定义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9 月 1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2. 在本规则规则(R 3)中;农场与动物和鸟类(农场许可)中的含义相同 非商业家禽是指 (a) 未饲养在农场或屠宰场的任何家禽; (b) 不在宠物店存放或陈列出售; (c) 未按照动物和鸟类(宠物店和展览)规则 (R 2) 颁发的许可证在任何场所展出; (d) 未按照根据《动物和鸟类(出于科学目的照顾和使用动物)规则》(G.N. No. S 6682004)颁发的许可证在研究设施中保存或使用;宠物店与《动物和鸟类(宠物店及展览)规则》中的含义相同;家禽包括鸡、鸭、火鸡、鹅、鹌鹑、鹧鸪、野鸡、家鸽、珍珠鸡、天鹅和孔雀;屠宰场的含义与《健康肉类和鱼类法》(Cap....
动物和鸟类(预防非商业家禽的禽病)规则 2006 S 534/2006pdf预览版动物和鸟类(预防非商业家禽的禽病)规则 2006 S 534/200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