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检疫)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用于屠宰的所有动物的检疫 3 转运许可证 4 特殊进口 5 罚款 6 费用 7 豁免 附表费用 立法历史 《动物和鸟类法》(第 7 章,第 80 节) 动物和鸟类(检疫)规则 R 6 修订版 2007(2007 年 10 月 1 日) 引用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7 年 10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88 年 10 月 10 日 1. 这些规则可以被称为动物和鸟类(检疫) ) 规则。用于屠宰的所有动物的检疫 2.(1) 从马来西亚以外的任何国家进口的用于屠宰的动物应 (a) (b) 在抵达后立即进入检疫站,并在那里接受为期不少于10天;然后直接前往屠宰场或另一个检疫站,直到需要屠宰为止。 (2) 任何从英国、爱尔兰、北爱尔兰、澳大利亚或新西兰以外的地方进口的狗或猫,应在抵达后立即在检疫站进行检疫,并在那里接种经批准的疫苗。抗狂犬病疫苗,接种后立即进行耳朵纹身并隔离隔离不少于 30 天。 (3) 如果狗或猫在到达时未满 3 个月,应继续隔离,直至达到接种疫苗的年龄,并在接种疫苗后再停留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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