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乌敏岛禁止活禽)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动物和鸟类(乌敏岛禁止活禽)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5 罪行和处罚 立法历史 3 禁止饲养活禽等 4 总干事可指示拆除用于饲养家禽的建筑物等动物和鸟类法(第 7 章,第 59 和 80 节) 动物和鸟类(禁止在 Pulau UBIN 上饲养活家禽)规则 R 11 GN No. S 3362005 REVISED EDITION 2007 (1st October 2007) Citation Pulau Ubin) 规则。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动物和鸟类(2005 年 6 月 17 日禁止活家禽 2007 年 10 月 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定义 2. 在这些规则中,家禽包括鸡、鸭、火鸡、鹅、鹌鹑、鹧鸪、野鸡、家鸽、珍珠鸡、天鹅和孔雀。禁止饲养活家禽等。 3.(1) 任何人不得 (a) 在乌敏岛饲养或养殖活家禽;( b) 在乌敏岛购买或出售活家禽;或 (c) 将活家禽进口到乌敏岛或从乌敏岛出口活家禽。 (2) 第 (1) 款不适用于 (a) 总干事、任何授权官员或雇员根据该法案或本规则履行其职责的当局;或 (b) 协助 (a) 小节所述的人履行职责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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