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天主教大主教法(第 375 章) 目录 长标题 序言 1 短标题 2 新加坡罗马天主教大主教成为法人团体 3 新加坡总主教的财产归属 4 公司名称的使用 5 任命通知6 保存其他权利 7 过渡性规定 立法历史 罗马天主教大主教法(第 375 章)(1975 年第 42 号法令原版) 1985 年修订版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法案合并新加坡名义上的罗马天主教大主教。 (1987 年 3 月 30 日) 1975 年 12 月 12 日 鉴于马六甲名义上的罗马天主教主教于 1910 年 6 月 10 日根据《罗马天主教主教条例》(1955 年修订版第 314 章)在以前称为海峡殖民地的地区注册成立,鉴于通过法令罗马教廷于 1954 年 5 月 20 日颁布的名义上的马六甲罗马天主教主教被提升为大主教的尊严 鉴于罗马教廷于 1955 年 2 月 25 日颁布的进一步法令,马六甲总教区被分裂,由当时的新加坡殖民地和柔佛州和马六甲定居点组成的领土成为马六甲新加坡总教区,新加坡马六甲总教区的管辖权授予马六甲新加坡总主教迈克尔·奥尔科门迪陛下,而正确的迈克尔牧师Olcomendy 被罗马教廷于 1972 年 12 月 18 日颁布的另一项法令指定为 Titular Rom新加坡教廷的天主教大主教,对由新加坡领土组成的新加坡总教区有管辖权,鉴于最好将上述右翼牧师迈克尔·奥尔科门迪及其继任者纳入办公室,并将如此创建的所有动产归属于公司新加坡的不动产现在归属于马六甲的名义罗马天主教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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