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登记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进出口登记法(第 270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规则 4 公布规则等 5 打开和检查包裹的权力 6 不得公布或披露退货 7 定罪处罚 8 赔偿9 名官员被视为公务员 立法历史 进出口登记法(第 270 章)(1934 年第 18 号原颁布法令)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修订版 1985(3 月 30 日) 1987 年)有关进出口登记的法案。 1934 年 5 月 18 日 1. 本法可引称为《进出口登记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令人反感的东西,否则飞机包括可用于空中运输货物的任何种类的飞行器;委员会是指根据贸易发展委员会法第 3 条设立的贸易发展委员会。 330;根据《贸易发展委员会法》(第 300 章)第 18(2) 条,本法以前对进出口登记官的提述在本版中由对委员会的提述取代。运输工具是指运载货物的船只、火车、公路车辆或飞机;货物包括各种动产或动产,包括动物;过境货物包括从新加坡以外的地方进口并打算通过新加坡运输到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地方的货物;转运是指为了从新加坡出口货物而将货物从一个运输工具转移到另一运输工具;船舶包括可用于水路运输货物 2982 的任何类型的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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