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监管(修订)法案第 242013 号。第一次阅读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 2014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首次在 2014 年 3 月 21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4 年 2 月 1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4 年第 3 号批准。我同意。由总裁 TONY TAN KENG YAM 提出的法案。 2014 年 2 月 13 日。修订《进出口条例》(1996 年修订版第 272A 章)并对《海关法》(2004 年修订版第 70 章)进行相应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3 OF 2014 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2014 年进出口条例(修正案)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 5 修改第 3 条 2. 修改《进出口管理法》(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3(2)条,删除任何其他人在第 (k) 段中所作的文字,代之以任何人说的话。 10 修改第 31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31 条 (a) 删除第 (1) 款第 (iv) 和 (v) 段,并代之以下列第 15 20 25 30 (iv) 段根据可能规定的成文法(本法除外); (v) 使公共机构能够执行可能规定的成文法(本法除外)的规定; (vi) 使公共机构能够根据可能规定的成文法(本法除外)的规定调查涉嫌犯罪; (vii) 在符合第 (1A) 款的情况下,使公共机构能够履行其收集、汇编和分析详情或信息的职能、职责或权力,以及 (A) 将其收集、汇编或分析提供给另一个公共机构以供政策由该其他公共机构制定或审查; (B) 以不会识别进出口监管(修订)3 3 且无法合理地用于识别与信息或细节相关的任何人的形式发布其收集、汇编或分析; (viii) 根据第 (1A) 款,使公共机构能够采取措施保护个人和社区免受公共健康或安全的风险或威胁,或防止新加坡安全(包括其金融和经济安全); (ix) 在满足第 (4) 款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使外国政府当局能够调查在外国犯下的涉嫌犯罪; (x) 在满足第 (5) 款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遵守任何订明协议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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