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版权(修订)法案 2014 年第 2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43 2014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14 年 7 月 8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4 年第 22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4 年 8 月 13 日。修订版权法的法案(2006 年修订版第 63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2 OF 2014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4 年版权(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第 7 条的修订 2. 《版权法》第 7 条的修订 (a) 通过在第 (1) 款附件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阅读障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印刷版、电子书、录音和称为数字无障碍信息系统 (DAISY) 的格式; (b) 专为满足阅读障碍人士的需求而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盲文版和照相版; (a) 就第 54 条适用的任何作品而言,是指该作品的副本(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物理形式)或该作品的一部分的可访问格式; (b) 就第 115C 条适用的任何标的物而言,指 (i) 在录音的情况下,副本(无论是电子录音还是物理录音,或该录音的一部分以无障碍格式);和形式) COPYRIGHT (AMENDMENT) 3 (ii) 在声音广播的情况下,声音广播或声音的一部分的录音或录音的副本(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物理形式)以可访问的格式广播; (b) 在第 (1) 款的排他性许可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以帮助阅读障碍者的外国机构是指一个机构 (a),其主要职能或主要职能之一是: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或其他主题; (b) 在新加坡境外成立、注册或成立; (c) 删除第 (1) 款中残障读者和协助残障读者的机构的定义; (d) 在第 (1) 款的残疾人辅助智力机构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阅读障碍者辅助机构是指以 (a) 为主要职能或其中一项主要职能的机构,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或其他主题; (b) 在新加坡成立、注册或成立; (c) 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宣布为帮助阅读障碍者的机构;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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