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政府采购(修正案)法案 2014 年第 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4 年 4 月 4 日,星期五,2014 年 4 月 4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4 年 2 月 1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4 年第 2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4 年 2 月 13 日。一项修订政府采购法的法案(1998 年修订版第 120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 OF 2014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2014 年政府采购(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正 2. 政府采购法(本法中简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正 (a) 删除政府采购协议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 政府采购协议是指协议以该名称于 1994 年 4 月 15 日在马拉喀什完成并经议定书修正; (b) 在立即插入受该法案约束的采购之后,以下定义协议是指 2012 年 3 月 30 日在日内瓦签署的修订政府采购协议的协议; (c) 通过在相关议定书国之后插入供应商资格的定义,以下定义是指根据第 3 条作出的命令宣布为本法目的的相关议定书国的国家或领土;相关议定书供应商,就受该法案约束的采购而言,是指 (a) 是新加坡国民或相关议定书国国民的供应商,该供应商在根据第 4(2) 条作出的命令中指定为采购相关; (b) 供应商是公司或个人团体、协会或政府采购(修正案)3 公司或非法人,根据新加坡或相关议定书国的法律成立,其主要营业地在新加坡或此类相关的议定书国; (c) 根据该订单指定为与该采购相关的相关议定书供应商或相关议定书供应商类别的供应商或供应商类别中的供应商; (d) 删除相关供应商定义的 (a) 段,并代之以以下 (a) 段的供应商,该供应商是新加坡国民或根据第 4(2) 条作出的命令中指定的相关国家的国民作为与该采购相关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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