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和出版商法(第 246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报纸和书籍的出版 4 所有书籍和所有后续版本的五份将在印刷后一个月内交付给国家图书馆 5 处置5 份 6 图书备忘录登记 7 出版已注册备忘录 8 对出版商未交付图书的处罚 9 部长可以制定规则并将任何类别的图书排除在本法的实施范围之外 立法历史 印刷和出版商法(第 246 章)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于 2022 年 2 月 27 日 (1835 年印度第 XI 法案原颁布) 1985 年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 一项规范书籍印刷和出版并规定保存副本的法案的书。 1835 年 8 月 3 日 1. 本法可称为《印刷和出版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书包括每一卷、每卷的部分或分部、报告、小册子、期刊、报纸、政府出版物、活版印刷、乐谱、地图、图表、平面图或表格、印刷品、绘图和其他图形艺术形式,可供出售或免费无限制分发;但不包括法律文件、印刷表格、贸易通告、时间表或其他商业文件;印刷,适用于书籍,是指通过印刷、平版印刷、摄影、复制或任何其他类似方法生产的,打印机具有相应的含义;出版商是指安排免费出售或分发书籍的任何个人、团体(无论是合伙还是其他方式)、公司或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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