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母方济会传教士条例(第 362 章) 目录 长标题 序言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方济会圣母传教士将成为法人团体 3 使用公司印章 4 任命院长母亲的通知 5 保存of Crown and other rights Legislative History FRANCISCAN MISSIONARIES OF THE DIVINE MOTHERHOOD 条例(第 362 章)(原 1954 年第 21 号颁布条例)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 月 27 日2022 一项法令,将马来亚圣母方济会传教士的可敬修女纳入其中。1 1 注意 本法令以 1955 年修订版中的形式复制。鉴于 1935 年 11 月 26 日,神圣母性的方济会传教士在英格兰萨里郡的吉尔福德成立,鉴于上述方济会传教士在新加坡殖民地设立了护理传教团,目的是继续和维持医院和病弱者的治疗和护理,以及对妇女进行护理和治疗病弱者的培训,以及为了传播基督教的目的,鉴于上述使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现在正在开展它在新加坡的陈笃生医院和特拉法加之家工作,并打算在新加坡建造和运营一家名为安微尼亚山医院的医院,并在上述殖民地和马来亚联邦扩展其工作,鉴于说方济各会传教士已经投资并将投资购买上述殖民地内的动产和不动产,并且鉴于上述传教团和现在或以后为上述传教团的目的而收购的任何医院教堂修道院或其他建筑物,现将由马来亚圣母方济各会传教士的院长管理院长母亲是圣母玛利亚安吉拉,鉴于为了更好地开展上述使命的工作,上述圣母玛利亚安吉拉和她的继任者是上述方济各会神圣传教士的院长母亲是权宜之计马来亚的母性,应被纳入 新加坡殖民地总督在立法会的建议和同意下,特此制定如下 1954 年 10 月 28 日的母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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