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破坏法(第 341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对故意破坏行为的处罚 4 根据要求向某些人出示书面授权或书面同意 5 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事物的权力 6可逮捕和不可保释的罪行 7 推定立法历史 8 一经定罪,吊销二手商品经销商执照 VANDALISM ACT(第 341 章)(1966 年第 38 号原颁布法令) 2014 年修订版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修订版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于2022 年 2 月 27 日(2014 年 10 月 31 日)该法案旨在对破坏行为进行惩戒,并对某些与公共财产有关的犯罪作出特别规定。 1966 年 9 月 16 日 1. 本法可称为《破坏公物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故意破坏行为是指 (a) 未经授权官员或政府代表或任何英联邦或外国政府或任何法定机构或当局或任何武装部队的书面授权在公共财产的情况下合法存在于新加坡,或在私人财产的情况下未经所有者或占用者的书面同意 (i) 在任何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上书写、绘画、绘画、标记或铭刻任何文字、标语、漫画、图画、标记、符号或其他东西; (ii) (iii) 在任何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上张贴、张贴或展示任何海报、标语牌、广告、账单、通知、纸张或其他文件;或在任何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上悬挂、悬挂、悬挂、粘贴或展示带有任何文字、口号、漫画、图画、标记、符号或其他东西的任何旗帜、旗布、标准、横幅或类似物; (b) 盗窃、毁坏或损坏任何公共财产;私有财产是指公共财产以外的动产或不动产;公共财产是指属于政府或任何英联邦或外国政府或任何法定机构或当局或任何合法存在于新加坡的武装部队的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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