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挫合同法(第 115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简称 立法历史比较表 2 受挫合同当事人权利和责任的调整 3 关于本法适用的规定 受挫合同法(第 115 章)(原颁布条例 6 1959 年)2014 年修订版(2014 年 7 月 31 日)有关合同受挫的法案。简短标题 1. 本法可称为《合同受挫法》。 1959 年 2 月 13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14 年 7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受挫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 2.(1) 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其他原因受挫时,以及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而被解除合同的进一步履行,除第 3 条另有规定外,本条对该合同具有效力。 (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在双方解除合同的时间(本法中称为解除合同的时间)之前,根据合同已支付或应付给任何一方的所有款项,在下列情况下应如此支付的款项,可作为他为支付该款项的一方而收取的款项而向他追讨,而如属如此应付的款项,则不再如此支付。 (3) 如果根据第 (2) 款支付或应付款项的一方在履行合同之前发生了费用,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法院可以,如果它认为公正在顾及案件的所有情况后,允许他保留或(视属何情况而定)收回如此支付或应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不得超过如此招致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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