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合格人员)规则 1994 目录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文 2 定义 3 法学学士学位候选人的录取日期 第二部分 新加坡国立大学毕业生 4 新加坡国立大学录取的候选人新加坡 1993 年 5 月 1 日之前 5 人在 1993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被新加坡国立大学录取为候选人 第 III 部分 英国或其他地方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6 人 之前获得英国院校授予的法学学士学位1993 年 5 月 1 日 7 1993 年 5 月 1 日之前被英国院校录取的候选人 8 1993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被英国院校录取的候选人 9 不是英国院校全职内部候选人的人 新加坡1994 年 2 月 4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在线发布的法规 PDF cr用餐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0 人在 1993 年 5 月 1 日之前被录取为通用专业考试的候选人 11 人在 1994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某些英联邦国家的机构开始学习 第四部分 其他 12 豁免 第一附表 高等院校 第二附表 院校高等教育第 S 51 号引文定义 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法律专业(合格人员)规则 1994 年法律部长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教育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第 I 部分 初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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