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中央集水区和集水区公园)条例 1996 S 199/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公用事业(中央集水区和集水区公园)条例 1996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委员会的责任 4 委员会决定开放和关闭时间 5 禁止车辆 6 进入、离开和停留在集水区公园 7 禁止的活动 8 需要事先批准的活动 9 设备和器具的使用限制 10 划船设施 11 豁免 12 禁止狗和其他动物的自由裁量权 13 违者可能被勒令离开公园 14 中央集水区禁止动物进入 15 车辆进入中央集水区 16 中央集水区的营地或大篷车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5 月 3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7 违法行为和处罚 18 保存 19 扣押动物、车辆等 20 撤销优先附表第二附表第 S 199 号《公共事业法》(第 261 章)公共事业(CE 1996 年 NTRAL 水域集水区和集水区公园)条例 为行使《公用事业法》第 130 条赋予的权力,公用事业委员会经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 本规例可引称为《1996 年公用事业(中央集水区及集水区公园)规例》,自 1996 年 5 月 3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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