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中部集水区和集水区公园)规定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决定开放和关闭时间的委员会 4 集水区公园的车辆 5 中部集水区的车辆 6 集水区公园的禁止活动 7需要事先批准的活动 8 豁免 9 禁止动物进入集水区公园的自由裁量权 10 中部集水区禁止动物进入 11 中部集水区或集水区公园内的营地或大篷车 12 违规者可能被命令离开中央集水区或集水区公园 13 罪行和处罚 14 扣押动物、车辆等 15 排除 第一附表 集水区公园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4 年 9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第二附表 中央集水区立法历史 公共设施法案(第 261 章,第 72 节)公用事业(中央集水区 A REA 和集水区公园)条例 Rg 11 G.N.第 S 4532004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9 月 30 日) 2003 年 9 月 25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公用事业(中央集水区和集水区公园)规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授权官员是指董事会官员或董事会为此授权的任何公职人员;集水区公园是指附表 1 中描述的任何区域;中央集水区指附表二中描述的任何区域;海洋来源;活饵指任何有机物质,例如鱼、青蛙和动物的生肉或溪流,指任何集水区公园或中央集水区的土流、运河、排水沟或任何水道;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车辆是指任何机械推进或其他方式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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