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汇款许可证持有人的保证金)条例 1996 S 523/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汇款许可证持有人的保证金)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规定的保证金金额 3 新分行等批准后的额外保证金 4 使用第 S 523 号保证金 MONEYCHANGING AND汇款业务法(第 187 章) 1996 年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来自汇款被许可人的保证金)条例 为行使《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第 7A (1) 和 18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称为 1996 年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汇款被许可人的保证金)条例,并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规定的保证金金额 2. 存入的金额该法令第 7A 条下的当局应为新加坡法规 O nline 于 1996 年 12 月 13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00,000 对于获得汇款许可证的人(本条例中称为被许可人)获得许可或获得书面批准的每个营业地点或分支机构 100,000根据该法案第 7B 条,开展汇款业务。批准新分支机构等后的额外押金。 3. 如果被许可人根据该法案第 7B 条获得管理局书面批准在新加坡开设新营业场所或分支机构,他应在获得批准后,向管理局存入为遵守第 2 条所需的任何额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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