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牌照费)条例 1997 S 170/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牌照费)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2 牌照费 3 撤销 1 引证和启动第 S 170 号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第 187 章) 1997 年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牌照费)条例 行使根据《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法》第 9、11 和 29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本条例可被称为 1997 年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牌照费)条例并将于 1997 年 4 月 5 日开始运作。许可证费用如下 2.(1) 根据法案颁发的以下许可证的应付费用 (a) 货币兑换商许可证每年 1,000。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4 月 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b) 汇款许可证 (i) (ii) 许可证 A 许可证 B 每年 600。每年500。 (2) 如果货币兑换商执照持有人在新加坡有多个营业地点或分行,则应为第二个或以后的每个营业地点或分行支付每年 1,000 的额外费用。 (3) 如果汇款许可证持有人在新加坡有多个营业地点或分支机构,则应为第二个或随后的每个营业地点或分支机构支付以下额外费用 (a) (b) 许可证 A 许可证 B每年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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